来自民建的全国政协委员李维屏建议:在《消法》中扩大“商品”的内涵,把近年来走入广大消费者生活的新商品包括进去;明确把新的消费形态包含在《消法》的保护范围内,比如网上购物等;在《消法》中应明确规定,由于购买、使用商品导致伤害,消费者受到的赔偿中应包括精神赔偿,并定出可操作的标准。对诸如汽车、住房等大额商品的经营商,要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的义务,并负责相关的费用。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1.3.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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